4.4 服務用房
4.4.1 服務用房宜包括一般性服務用房和技術性服務用房。一般性服務用房為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員工更衣室、汽車庫、非機動車庫、員工餐廳、廚房、衛生管理設施間、快遞儲物間等。技術性服務用房為消防控制室、電信運營商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打印機房、曬圖室等。
黨政機關辦公建筑可根據需求設置公勤人員用房及警衛用房等。
有對外服務功能的辦公建筑可根據需求設置使用面積不小于10㎡的哺乳室。
4.4.2 檔案室、資料室、圖書閱覽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根據規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設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間,包括庫房、管理間、查閱間或閱覽室等;
2. 檔案室、資料室和書庫應采取防火、防潮、防塵、防蛀、防紫外線等措施;地面應采用不起塵、易清潔的面層,并宜設置機械通風、除濕措施;
3. 檔案和資料查閱間、圖書閱覽室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避免陽光直射及眩光;
4. 檔案室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25的規定,圖書閱覽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的規定。#辦公建筑設計#
4.4.3 員工更衣室、哺乳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更衣室、哺乳室宜有自然通風,否則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
2. 哺乳室內應設洗手池。
4.4.4 汽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規定;
2. 停車方式應根據車型、柱網尺寸及結構形式等確定;
3. 設有電梯的辦公建筑,當條件允許時應至少有一臺電梯通至地下汽車庫;
4. 汽車庫內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車位的數量設置相應的值班室、控制室、儲藏室等輔助房間;
5. 汽車庫內應按相關規定集中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專用車位。
4.4.5 非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凈高不得低于2.00m;
2. 每輛自行車停放面積宜為1.50㎡~1.80㎡;
3. 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應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
4. 車輛換算的當量系數,出入口及坡道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的規定。
4.4.6 員工餐廳、廚房可根據建筑規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數確定使用面積,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 64的有關規定。
4.4.7 衛生管理設施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每層設置垃圾收集間。
1)垃圾收集間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
2)垃圾收集間宜靠近服務電梯間;
3)宜在底層或地下層設垃圾分級、分類集中存放處,存放處應設沖洗排污設施,并有運出垃圾的專用通道。
2. 清潔間宜分層或分區設置,內設清掃工具存放空間和洗滌池,位置應靠近廁所間。
4.4.8 技術性服務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信運營商機房、電子信息機房、曬圖室應根據工藝要求和選用機型進行建筑平面和相應室內空間設計。
2. 計算機網絡終端、臺式復印機以及碎紙機等辦公自動化設施可設置在辦公室內。
3. 供設計部門使用的曬圖室,宜由收發間、裁紙間、曬圖機房、裝訂間、底圖庫、曬圖紙庫、廢紙庫等組成。曬圖室宜布置在底層,采用氨氣熏圖的曬圖機房應設獨立的廢氣排出裝置和處理設施。底圖庫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4.4.2條第2款的規定。
4. 消防控制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進行設置。
4.4.1 本條文主要是提示辦公建筑應根據需要可設置的一些服務用房,由于現代辦公設備的更新,復印、電傳等已經作為辦公室通用設備融入辦公室中,因此刪除配套打字復印電傳的文秘室。但是由于打印復印等設備有異味及污染的產生,因此宜設在通風良好的獨立區域,并與人員密集的辦公區適當分隔。有對外服務功能的建筑,來訪人員可能是帶著嬰幼兒的婦女,因此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母嬰室。
4.4.4 第3款:由于機動車輛逐漸增多,為方便駕乘人員順利到達辦公室,因此增加此條款。
4.5.1 動力機房宜靠近負荷中心設置。
4.5.2 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備機房應采取消聲、隔聲和減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鄰辦公用房和會議室,也不宜布置在辦公用房和會議室對應的直接上層。
4.5.3 設備用房應留有能滿足最大設備安裝、檢修的進出口。
4.5.4 設備用房、設備層的層高和垂直運輸交通應滿足設備安裝與維修的要求。
4.5.5 有排水、沖洗要求的設備用房和設有給水排水、熱力、空調管道的設備層以及超高層辦公建筑的避難層,地面應有排水設施。
4.5.6 變配電間、弱電設備用房等電氣設備間內不得穿越與自身無關的管道。
4.5.7 高層辦公建筑每層應設強電間、弱電間,其使用面積應滿足設備布置及維護檢修距離的要求,強電間、弱電間應與豎井毗鄰或合一設置。
4.5.8 多層辦公建筑宜每層設強電間、弱電間,垂直干線宜采用強弱電豎井進行布線。
4.5.9 弱電設備用房應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及儲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并應遠離強振源。
4.5.10 弱電設備用房應采取防火、防水、防潮、防塵、防電磁干擾措施,地面宜采取防靜電措施。
4.5.11 位于高層、超高層辦公建筑樓層上的機電設備用房,其樓面荷載應滿足設備安裝、使用的要求。
4.5.12 放置在建筑外側和屋面上的熱泵、冷卻塔等室外設備,應采取防噪聲措施。
條文說明:
4.5.1 本條文中的電子信息機房的主機房指大型數據中心主機房,選址需考慮設備搬運、防震、結構荷載等要求。
附件:面積計算:
本標準第4.2.3條第6款、第4.2.4條第2款和第4.3.2條第2款提出的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的主要依據如下:
表2 每人平均使用面積(常用面積定額)指標
注:發改投資[2014]2674號文。
最小使用面積計算:
每人最小使用面積按“基本面積+輔助面積”兩部分組成。基本面積為辦公(會議)桌椅[a]及相距間隔所占面積[b];輔助面積為辦公桌行距之間的走道面積[c]和輔助家具[d]以及必要的活動空間所需面積的分攤數[e](如其他交通、公用家具和開門位置所占的面積)。
1)I型辦公桌工位
基本面積:
[a] 常用I形辦公桌:1.60×0.60(長×寬,單位m,下同)=0.96(㎡);
[b] 內部走道寬度(即辦公桌與對面櫥柜間隔)按1.1m計:1.60×1.10=1.76(㎡)。
輔助面積:
[c ] 中間走道寬度按一半計:(0.60+1.10+0.40)×1.50/2=1.575(㎡);
[d] 常用櫥柜:1.60×0.40=0.64(㎡);
[e] 按0.8㎡計;
合計:5.735㎡。
2)L形辦公桌工位
基本面積:
[a] 常用L形辦公桌:1.80×1.80(長×寬,單位m,下同)=3.24(㎡);
[b] 內部走道寬度(即辦公桌與對面辦公桌)按一半計:1.80×1.10/2=0.99(㎡)。
輔助面積:
[c] 中間走道寬度按一半計:1.80×1.50/2=1.35(㎡);
[e] 按0.80㎡計;
合計:6.38㎡。
參照《建筑設計資料集(第三版)》中所列以上兩種常用辦工位及基本組合尺寸,以兩者平均值取整6.0㎡為一般辦公人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
2 手工繪圖室:
1)基本面積(標準單元繪圖桌面積):1.95×1.95=3.8㎡
2)輔助面積:
[c] 中間走道寬度按一半計1.95×1.20/2=1.17(㎡);
[e] 按1.0㎡計;
合計:5.97㎡。
3 研究工作室:
以辦公室6.0㎡為基數,另外增加常用櫥一只0.5㎡和增加必要活動空間所需面積0.5㎡,合計7.0㎡。
無會議桌的最小使用面積參照下列專項規范:
1)《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2008規定,乙級以上電影院觀眾廳每座平均面積不宜小于1.0㎡;
2)《文化館建筑設計規范》JGJ/T 41-2014規定,報告廳每座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2。
有會議桌的最小使用面積計算比較困難,以《建筑設計資料集》(第三版)“會議室規模與布局”表格中每座指標的下限數取整2.0㎡為指標。
綜上各項分析,以最小使用面積計算為基礎,結合以常用開間和進深尺寸進行平面分析的數據,適當參考每人平面使用面積指標而得出辦公室、手工繪圖室、研究工作室和中、小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指標為:辦公室6.0㎡,手工繪圖室6㎡;研究工作室7㎡;中、小會議室內有會議桌為2.0㎡;無會議桌為1.0㎡。
消 防 設 計
5.0.1 辦公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5.0.1 辦公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B類辦公建筑應為一級;
2. C類辦公建筑不應低于二級。
5.0.2 辦公綜合樓內辦公部分的安全出口不應與同一樓層內對外營業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共用。
5.0.3 辦公建筑疏散總凈寬度應按總人數計算,當無法額定總人數時,可按其建筑面積9㎡/人計算。
5.0.4 機要室、檔案室、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和重要庫房等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2h,樓板不應小于1.5h,并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0.5 辦公建筑的防火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5.0.1 本條為新增條文,內容從原規范的表1.0.3中摘取。
5.0.2 在辦公綜合樓內,除辦公部分之外常帶有對外營業的商場、餐廳、營業廳和娛樂設施,這些場所往往人員較密集,如果這些場所與辦公部分處在同一樓層,則它們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不能與辦公部分共用,若是為商場營業專用的辦公室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5.0.3 本條為新增內容。對于辦公建筑人數無法明確的情況,為方便計算疏散寬度,參考了浙江等地消防部門在實際工程操作中采用的數據,確定為9m2/人。